01
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02
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03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4
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
05
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06
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07
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08
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09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10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11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
12
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3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14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15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16
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17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18
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19
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20
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21
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
22
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23
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4
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25
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26
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27
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
28
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
29
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30
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责编/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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